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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 

  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守则。本守则为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履行总会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是联合会的二级分会,由从事学校体育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宗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 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动学校体育器材装备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联合会以企业资源优势服务于学校体育工作的职能,搭建体育用品企业和全国广大学校用户的沟通桥梁,满足学校体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同时为联合会会员企业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与中国教育学会体育与卫生分会学校场地设施与器材装备工作部秘书处合址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学校体育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开展学校体育建设调查研究和交流活动,开展行业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时准确了解和反馈学校体育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求,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服务,搭建体育用品企业和学校用户交流和沟通的桥梁;

  (三)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规范标准的建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管理规范化水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积极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学、科研以及体育场馆建设和器材装备的采购配备提供咨询服务,提升学校体育工作的总体水平。

  (五)组织和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总会的各项展览、培训和交流活动,完成总会交予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员即为委员会理事。

  第八条 拥护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守则,符合下列条件,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登记的学校体育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为委员会团体会员;

  (二)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高校(高职)体育部(场馆中心)及体育场馆基建和体育器材采购部门等可申请单位会员;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学校体育相关部门(体育教研、场馆基建、器材采购、卫生保健等)可申请单位会员;

  (四)知名学者、专家可申请个人会员;

  (五)不收取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以及单位简介;

  (二)经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的章程和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联合会和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变更备案;

  (五)向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行为,经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出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是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守则;

  (二)审议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

  (四)审议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的,必须由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报联合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召开。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7 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1 人。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学校体育相关工作,有较高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主动维护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任何情形;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议推选选举,4 年为 1 届,任期一般不超过 2 届;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由联合会任命。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联合会秘书长批准;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联合会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作为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守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发展会员,应当使用冠有联合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经费用于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不独立设置财务,全部收入与支出由联合会负责管理,严格执行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报请联合会同意,委托业务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盈亏自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合会的监督。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收支情况以及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守则、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章 守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守则的修改,由全体代表大会提议,经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报联合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报联合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守则经 2019 年 5 月 24 日经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第 1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经联合会批准之日起生效。